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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与赵小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赵小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11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南正街85号。法定代表人叶泽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滕树宝,湖北洪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小波,务农。上诉人湖北麻一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赵小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宣恩县人民法院(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建宣恩县人民法院(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宣恩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开平审判员  段 斌审判员  覃恩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学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