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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商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嵊州市新科扬机械有限公司、鱼台广美工贸有限公司与鱼台广美工贸有限公司、于小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新科扬机械有限公司,鱼台广美工贸有限公司,于小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嵊商初字第938号原告:嵊州市新科扬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相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国仁、杨明楚。被告:鱼台广美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崔崔。被告于小苓,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新科扬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鱼台广美工贸有限公司、于小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州市新科扬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鱼台广美工贸有限公司、于小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56元,依法减半收取50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俞亚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群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