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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丰收与张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3105号原告李丰收,男。委托代理人赵向杰,系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峰,男。被告陈建伟,男。被告张春雪,女。被告郝士民,男。被告刘文学,男。被告河南省力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城北关街。法定代表人:郝士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丰收诉被告张峰、陈建伟、张春雪、郝士民、刘文学、河南省力神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峰、陈建伟、张春雪、郝士民、刘文学、河南省力神机械有限公司价值1518万元的财产,以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被告张峰、陈建伟、张春雪、郝士民、刘文学、河南省力神机械有限公司价值1518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闫 海审 判 员  毛 军人民陪审员  苑安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