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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14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临沂同和五交化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1429-2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同和五交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峰。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根才。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临罗商初字第5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现因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偿了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6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爱 军审判员 张 广 林审判员 解 洪 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主父国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