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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彭志刚与赵军良、杜改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彭志刚,农民。被告赵军良,农民。被告杜改灵,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志刚与被告赵军良、杜改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志刚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东胜代理审判员  姚小丽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慧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