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彭志刚与赵军良、杜改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1608号原告彭志刚,农民。被告赵军良,农民。被告杜改灵,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志刚与被告赵军良、杜改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志刚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志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东胜代理审判员 姚小丽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慧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