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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3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天津津美瑞驰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塘沽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13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津美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中环线东兴立交桥旁第博雅园48-1-101号。法定代表人李健,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塘沽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上海道888号。法定代表人郑帆,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7608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规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塘沽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9426.14元(包括货款38742.14元、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48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小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福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