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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刘益丽与魏倩、胡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益丽,魏倩,胡海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024号原告:刘益丽。被告:魏倩。被告:胡海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益丽与被告魏倩、胡海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益丽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魏倩、胡海泉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简洁以自己所有的武汉市江岸区香格里嘉园青青美庐二期13栋2单元5层502室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益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魏倩、胡海泉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冻结担保人简洁所有的武汉市江岸区香格里嘉园青青美庐二期13栋2单元5层502室房屋(建筑面积120.93平方米)的交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熊 敏人民陪审员  沈继奎人民陪审员  张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