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绍兴县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徐校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校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第3231号原告:绍兴县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费智勇。被告:徐校大。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校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勤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校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任高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骆俊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