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法民初字第08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光明与窦吉波,重庆尤德福商贸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明,重庆尤福德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尤福德商贸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窦吉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8819号原告陈光明。委托代理人李宁,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尤福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街道新南路162号B单元1615号。法定代表人冯乐乐,公司经理。被告重庆尤福德商贸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339号2号楼207号,组织机构代码32242031-5。负责人冯群超,经理。委托代理人牟建民,该公司职工。被告窦吉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明与被告重庆尤福德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尤福德商贸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窦吉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光明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光明负担。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牟芯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