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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李建华申请执行绵阳市华贸电器厂、易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绵阳市华贸电器厂,易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740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男,生于1978年,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绵阳市华贸电器厂,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易传华,男,生于1960年,汉族,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李建华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449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华贸电器厂、易传华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华贸电器厂、易传华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