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5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郎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郎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729号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黄桷路12号5栋1单元1-3,组织机构代码:79585663-7。法定代表人傅英,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李永达,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潼南县卧佛镇香炉村7组106号。委托代理人王曼琳,女,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郎琅,女,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郎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创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孔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