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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都执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晖与宜都市西孚机械有限公司、辛祖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晖,宜都市西孚机械有限公司,辛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执字第00660号申请执行人黄晖。被执行人宜都市西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十里铺。法定代表人辛祖兵,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辛祖兵。本院在执行黄晖与宜都市西孚机械有限公司、辛祖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目前欠下多人巨额债务,暂无履行义务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宜都执字第006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兰武审判员  周春明审判员  冉克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