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7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侯平均与刘雷、刘彦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718-1号原告:侯平均。被告:刘雷。被告:刘彦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平均与被告刘雷、刘彦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平均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平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英雪代理审判员 刘妙茹代理审判员 李立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