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焦作市国有经营用房管理所与龚兴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国有经营用房管理所。被执行人龚兴彬。本院在执行焦作市国有经营用房管理所与龚兴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龚兴彬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菊梅执行员 赵 涛执行员 沈跃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晶晶第页第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