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无执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金执行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石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无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石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金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无民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3月4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金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无极县支行集贸市场分理处存款账号:6228480631270125315.金额:6214.9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月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彦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