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曲民初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安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01241号原告安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