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安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01241号原告安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某负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