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58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廖练伟廖练伟与覃志伟覃志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练伟廖练伟,覃志伟覃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582-1号申请执行人廖练伟廖练伟,男,汉族。被执行人覃志伟覃志伟,男,壮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覃志伟所有的桂B×××××号雪佛兰小轿车一辆。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毅审判员 韦贵军审判员 韦慰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