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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815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邹 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树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