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行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淮安区上河镇高静种子经营部与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区上河镇高静种子经营部,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淮法行初字第00046号原告淮安区上河镇高静种子经营部,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上河镇老西庄。负责人(经营者)高静。委托代理人张成柱,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楚州大道33号。法定代表人杨秀俊,该局局长。原告淮安区上河镇高静种子经营部与被告淮安市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区上河镇高静种子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安区上河镇高静种子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赵志群审 判 员 季学平代理审判员 陈洪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瑞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