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武汉思立特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与黄冈中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老河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思立特公路物资有限公司,黄冈中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老河口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585号原告武汉思立特公路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旭鸿。被告黄冈中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照彬。被告江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老河口分公司。负责人朱少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思立特公路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冈中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太平洋建设有限公司老河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万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原告武汉思立特公路物资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南路168号融科天城一期T7栋4层422室及423室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黄冈中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予以冻结。二、将原告武汉思立特公路物资有限公司提供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南路168号融科天城一期T7栋4层422室及423室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靖红涛审 判 员 卢丽娟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