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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4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文清与成都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4927号原告黄文清。委托代理人李星,律师。被告成都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晓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清与被告成都市第八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清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6元,由原告黄文清承担。审判员  杨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