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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法执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曲大伟与被执行人刘玉明、苏亚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大伟,刘玉明,苏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法执字第1366号申请执行人曲大伟,男,41岁,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刘玉明,男,49岁,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苏亚琴,女,51岁,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曲大伟与被执行人刘玉明、苏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的(2015)科法执字第168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玉明所有的、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某小区4号楼6层241房屋(产权证号:10802090****号,建筑面积:92.99平方米)及担保人刘思丽所有的、坐落于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西关村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开房字第9-0***号,建筑面积:168平方米)。现因申请执行人曲大伟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请求解除对上述两处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玉明所有的、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某小区4号楼6层241房屋(产权证号:10802090****号,建筑面积:92.99平方米)的查封。解除对担保人刘思丽所有的、坐落于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西关村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开房字第9-0***号,建筑面积:168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袁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