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5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官浪与武汉市伊特斯健身顾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浪,武汉市伊特斯健身顾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518号申请执行人官浪。被执行人武汉市伊特斯健身顾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惠济路5号。法定代表人孔德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官浪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的(2011)武民商终字第110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2011)武民商终字第11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2月23日已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同一法律文书不能重复申请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官浪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