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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梁文胜与广州市有达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646号原告:梁文胜,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市有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郑旭,职务董事。委托代理人:蒋璐,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克迷,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文胜诉被告广州市有达投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丹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文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蒋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入职被告公司处任职司机,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认真负责,准时上下班。但2015年2月1日被告公司以不成文的理由辞退原告,并拒绝支付原告2015年1月工资和2014年9月10日至2015年2月1日的超时加班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金。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月1日至1月31日的工资31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4年9月10日至2015年2月1日的超时加班工资2904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50元。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劳动仲裁裁决。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9月10日入职被告处,任职司机。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14年9月10日至2017年9月9日,试用期为6个月,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3100元,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上月工资,发放工资不需要签收,工资支付至2014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五天,上下班需要打卡考勤,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加班费没有进行约定,没有办理离职手续和工作交接。关于离职时间原告主张是2015年2月2日被告以其损害公司财物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则不予确认,称已于2014年12月31日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因此与原告实际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为2015年1月8日。但原告主张并未收到该通知书,且被告并未提供原告已签收的相关证据。争议产生后,原告就本案向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穗劳人仲案【2015】823号《裁决书》,裁定:1、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550元;2.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后原告不服,遂起诉至本院,被告则表示服从仲裁裁决。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50元,对此被告并无异议,因此对于原告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2015年1月1日至1月31日的工资3100元。虽然被告主张已于2014年12月31日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但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已收到该通知。且被告作为依法成立的用人单位,其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关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同时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也并未涉及原告有旷工行为,因此被告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5年1月8日正式解除,本院不予采纳。至于2015年1月8日至1月31日期间被告虽主张原告未继续返回公司上班,但在此期间被告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已与原告实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于2015年2月1日口头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本院予以采纳。故被告应支付原告未解除劳动合同之前2015年1月1日至1月31日的工资3100元关于超时加班工资。从被告任职司机的工作内容而言,被告若在上班期间无相应出车工作时理应可以在公司处休息其未出车时的工作强度远低于出车工作时间的工作强度,且被告自任职起一直对现有工资标准未提出异议,且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实其加班的事实,因此,对于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有达投资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梁文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50元。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市有达投资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梁文胜2015年1月1日至1月31日的工资31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丹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马智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