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行初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史桂泽与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桂泽,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和行初字第00147号原告史桂泽,男,汉族,无业.被告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法定代表人王世辉。委托代理人孙天舒,女,该单位民警。原告史桂泽不服被告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桂泽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史桂泽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桂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桂泽负担。审 判 长 徐一凡审 判 员 邱玉萍人民陪审员 张乃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彤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