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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民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玉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玉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张 某 某 与 张 玉 某 同 居 关 系 子 女 抚 养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864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玉某。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玉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折庆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