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执字第7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徐克力与吉林省瑞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克力,吉林省瑞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700-1号申请执行人徐克力,男,汉族,1962年8月8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瑞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沈路3699号。法定代表人王珂珩,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克力与被执行人吉林省瑞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瑞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5)绿民二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克力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瑞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部分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收到执行回款并申请放弃余款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兴海代理审判员 孙晓博代理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志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