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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江苏飞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朱建农、刘跃凤融资租赁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江苏飞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朱建农,刘跃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23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10层B座。法定代表人王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新波、周晶,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后巷镇镇东路。法定代表人朱建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飞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飞达村。法定代表人朱国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建农。被执行人刘跃凤,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再保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江苏飞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朱建农、刘跃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1578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1857725.06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江苏飞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朱建农、刘跃凤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股票帐户合计3954372.62元已扣划并转交申请执行人,诉讼中所保全的房产、车辆和机器设备均在异地。现因双方当事人在进一步协商沟通,需要一定的时间,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15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谢建良执行员  李建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钱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