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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区法民特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徐龙友申请宣告徐朝晖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龙友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区法民特字第00112号申请人徐龙友,男,194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徐龙友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徐朝晖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徐龙友诉称,徐龙友系徐朝晖的父亲。徐朝晖于1996年12月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徐朝晖死亡。经查,徐朝晖,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渝中区,系申请人徐龙友之子。徐朝晖曾患有精神疾病,于1996年12月失踪,至今下落不明,现徐龙友起诉来院,要求宣告徐朝晖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24日在《重庆日报》上发出寻找徐朝晖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一年。现公告期限届满,徐朝晖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徐朝晖于1996年12月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复经本院按法定程序发出寻人公告后,届时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徐朝晖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谭宁模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