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78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龙福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晋江市龙福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7839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97229波特兰市。法定代表人PeterJ.Bragdon,该公司高级副总裁、首席法律顾问及董事会秘书。委托代理人张瑛、杨海娜。被告晋江市龙福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龙承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龙福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慧玲审 判 员 林真真人民陪审员 黄文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瑄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