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余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洪智魁、徐雪兵、洪福兴与吴小保、吴松颐、余青爱、宁金平冻结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余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洪智魁,男。申请执行人徐雪兵,男。申请执行人洪福兴,男。被执行人吴小保,男。被执行人吴松颐,男。被执行人余青爱,女。被执行人宁金平,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3)余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小保、吴松颐、余青爱、宁金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本院(2013)余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小保、吴松颐、余青爱、宁金平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小保、吴松颐、余青爱、宁金平银行存款70187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亮生代理审判员 黄清忠代理审判员 陈国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洪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