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与黄正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黄正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687号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杨文光,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于朝麟,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博,重庆泽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正芳,女,197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与被告黄正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诉称,被告于2013年申请建设住房,经社、村、镇及国土部门审核,批准��修建60平方米住房,于当年修建完成后,被告擅自扩张占地面积,实际占用面积达151.66平方米,比批准面积多出91.66平方米。被告的行为属于擅自侵占集体土地,让原告资产蒙受损失,并增加了原告的管理难度。要求被告返还多占用的原告土地91.66平方米,拆除多占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赔偿自2013年12月6日至返还多占用土地之日期间的土地使用费2000元(具体费用以鉴定为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标的物系未经规划土地﹤http://baike.haosou.com/doc/3834064-4026016.html﹥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违法建筑。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市沙坪坝区某镇某村某经济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交纳6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文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