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秦执字第004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玉启与谢万钧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启,谢万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00498-2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启。被执行人谢万钧。刘玉启与谢万钧人身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34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谢万钧一次性赔偿刘玉启因人身伤害造成的损失共计79000元,谢万钧赔偿上述款项限在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十五日内还清,逾期支付此项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双倍利息。案件受理费1632元,减半收取816元由谢万钧承担666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秦执字第00498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