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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8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孙继银、侯桂珍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孙继银,侯桂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835-1号原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叶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长旭,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孙继银,男,。被告:侯桂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继银、侯桂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915元,保全费3520元,原告上海同岳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 判 长  袁成海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倪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