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5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冠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积家百货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冠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沈阳积家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5811号原告沈阳冠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雄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焦守弘,系辽宁方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积家百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那辉,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冠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积家百货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冠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徐守东审 判 员 马靖浩人民陪审员 姜明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爽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