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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七执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兰州金丰物资有限公司与兰州伟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金丰物资有限公司,兰州伟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七执字第245-1号申请执行人兰州金丰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兰州伟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兰州金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州伟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七民初字第202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兰州伟联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金丰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35037.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8)项、第二百五十七条(1)项和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七执字第2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重喜执行员  何建国执行员  李荷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艺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