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华、马绪振与马绪振、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马绪振,陈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义商初字第1509号原告张华。委托代理人陈嬗。被告马绪振。被告陈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马绪振、陈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马绪振、陈燕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华撤回对马绪振、陈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张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钰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