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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928���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士兰与被执行人张欣相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士兰,张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928号申请人林士兰,1966年9月30日。被执行人张欣。林士兰与张欣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张欣于2015年6月12日之前将本市云南北路XX号811室和812室之间过道上搭建的建筑物拆除并恢复原状。因张欣未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林士兰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第三人陈进现承租了张欣的本市云南北路XX号812室房屋及812室和811室之间过道上搭建的建筑物。张进表示今年4月份才对承租的房屋和搭建物进行了装修,自己的公司正在其中正常经营业务。如现拆除811室和812室之间过道上搭建的建筑物对自己的损失较大并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故请求林士兰在2016年4月租期届满前暂缓执行,并愿给林士兰一万元经济补偿。林士兰表示考虑到陈进的实际情况,同意本案件在2016年4月前暂缓执行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张欣与陈进之间的租赁合同期届满,林士兰可向���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建民初字第15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黄 健执 行 员  王铁勋执 行 员  彭鸣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高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