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02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洪翠、王健与王健、王业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翠,王健,王业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025号原告:王洪翠。委托代理人:胡野,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文文,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健。被告:王业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号。负责人:娄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翠诉被告王健、王业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翠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王洪翠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王洪翠变更诉请相应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王洪翠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雅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