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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2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高珊与被告张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姗,张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2111-1号原告:高姗。委托代理人:闫东,新疆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姗与被告张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姗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明明所有的新ABZ3**号车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姗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明明所有的新ABZ3**号丰田轿车的车辆手续;二、查封担保人车何伊迪所有的新ACD1**车长安轿车的车辆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先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