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宇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宇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096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雅丽,系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抚顺分所律师。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宇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启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坤,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金宇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张 伟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董秀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敏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