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湖北襄阳金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襄阳市宏华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叔公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民申字第001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湖北襄阳金都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都商贸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东津镇王河乡。法定代表人季林堰,金都商贸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健,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襄阳市宏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建筑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鱼梁洲明珠路。法定代表人姜玉林,宏华建筑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金都商贸公司与被申请人宏华建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金都商贸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刘 敏代理审判员 苏 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晨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