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陈君飞五金经营部与杭州发隆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陈君飞五金经营部,杭州发隆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395号原告: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陈君飞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君飞。被告:杭州发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中路16号3幢三层322室。法定代表人:余长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华五金机电市场陈君飞五金经营部诉被告杭州发隆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未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惠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