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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执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晓红与渭南医院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红,渭南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渭执字第00539号申请执行人刘晓红,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渭南医院。法定代表人齐聪颖,系该院院长。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渭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渭劳仲案字(2014)第08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医院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晓红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工资19562.9元及社会保险金19109.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渭南医院的所有财产已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整体拍卖,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刘晓红参与分配的申请请求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分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付本院案款38672.22元。本院兑付申请执行人杨赞红工资19562.9元,将社会保险金19109.32元汇至渭南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账号。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渭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渭劳仲案字(2014)第082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人刘晓红申请执行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