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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马民初字第008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蔡仕阳与王玉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仕阳,王玉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890号原告蔡仕阳,居民。委托代理人唐维礼,江苏法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仕阳与被告王玉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仕阳于2015年10月26日以借款人涉嫌集资诈骗,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束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仕阳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仕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蔡仕阳负担。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