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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执民字第1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越支行与浙江昆隆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越支行,浙江昆隆毛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116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越支行。负责人吴武江。被执行人浙江昆隆毛绒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春芳。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越支行与浙江昆隆毛绒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虞商特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抵押担保财产因违章及腾退等因素暂难处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抵押担保财产暂难处置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虞执民字第11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