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初字第079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原告黄山奔马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利峰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奔马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江北区利峰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916号原告黄山奔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永佳大道92号,组织机构代码:704954937。法定代表人邵新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丽娜、江璐,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利峰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郭家沱铁山村,组织机构代码:62200837-3。法定代表人周朔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奔马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北区利峰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山奔马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奔马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奔马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山奔马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乔小勇代理审判员  周 游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