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执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会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张会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执字第0035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被执行人:张会智本院(2014)六民三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会智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华审 判 员 尹荣捷代理审判员 徐学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悦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