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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美珍、倪金刚与倪金刚、汪伯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珍,倪金刚,汪伯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马商初字第208号原告:张美珍,农民。被告:倪金刚,个体户。被告:汪伯铨。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珍诉被告倪金刚、汪伯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张美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倪金刚、汪伯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美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美珍负担。审 判 长  韩家娓代理审判员  瞿 鑫人民陪审员  刘晓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汪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