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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王琪与王有余、吴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琪,王有余,吴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960号原告王琪,居民,联系电话。被告王有余,农民。被告吴金云(系被告王有余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琪与被告王有余、吴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琪的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琪撤回对被告王有余、吴金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琪承担。审 判 员  罗红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彭文彬 来自: